南京的贾先生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好友甄先生借款10万元。甄先生为人豪爽,拿出10万元给了贾先生。贾先生在拿到钱后,随手写下了一张借条。
正巧,甄先生做律师的儿子下班回家,在看到这张借条后,赶忙叫住贾伯伯,自己又重新拟定了一份借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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